請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領取表格。內地居民赴香港定居,請索取《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和《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分級表》壹式兩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請領取《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中國籍子女來港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赴港申請表》)壹式兩份(白色壹份,粉色壹份)。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應申領《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赴澳門申請表》)壹式兩份(壹份白色,壹份藍色)。
填寫在香港和澳門定居的表格
(1)填寫表格的壹般說明:
1、審批表、赴港申請表、赴澳申請表應用藍色、黑色或黑色鋼筆填寫,字跡清晰工整,不允許塗改。18周歲以上的申請人必須親自填寫,18周歲以下的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填寫。
2.“姓名”必須與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壹致,書寫必須使用簡化字。
3.“出生日期”必須與戶口本和身份證壹致。“姓名用漢語拼音”,姓在前,名在後。
4.“文化程度”應按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最高學歷填寫。
5.根據戶口簿填寫所在省或直轄市。
6.“住所”是指申請人住所中記載的詳細地址。
7、“工作單位”填寫申請人的單位全稱,申請人的人事檔案與申請人的工作單位不壹致的填寫目前的工作單位,並在備註欄註明檔案存放地點。退休人員檔案在原單位的填寫原單位。
8.我的簡歷要從初中開始填,起止日期要準確掛鉤。
9.境內外主要親屬或境內外主要家庭成員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境外家庭成員境外地址用中文填寫。
10,逐項填表,不漏項。
(2)填寫表格的特別說明:
1,填寫《審批表》:
(1)“何時、何地、為何前往港澳”,詳細說明歷次前往港澳的時間和原因,並說明往來港澳通行證的簽發地。
(2)“港澳主要利害關系人”指申請人在港澳投靠或照顧親屬的情況,欄內“分居日期”指“夫妻團聚”,由夫妻團聚申請人填寫。“分居日期”結婚時夫妻雙方均未在港澳定居的,以配偶港澳定居證明上的出境檢查蓋章日期為準;不能提供證明的,以首次簽發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日期計算。結婚時,夫妻壹方已在港澳定居的,填寫結婚證簽署日期。“何時、何地、因何赴港澳”應寫明年、月、省、市、地區、提出申請的單位和出具證明的地點,以及港澳主要利害關系人當時申請赴港澳定居的原因。
2.評分表填寫註意事項:“自評分”的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表格中提供的標準進行計算和填寫。2000年北京達到香港定居分數線的標準是:夫妻團聚分數線182.5,夫妻雙方均年滿60周歲,或者壹方年滿65周歲,另壹方年滿55周歲,不受此分數線限制;照顧在港無贍養父母:26分;依賴子女依賴親屬:16分;舍不得老人靠親戚:21分。
3.《去香港申請表》和《去澳大利亞申請表》填寫說明:
(1)“父親”和“母親”:
(壹)根據戶口簿或香港身份證、澳門身份證填寫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現居住地所在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
(二)赴港申請表中的“赴港日期”註明何時入境,簽發日期指何時批準赴港澳定居;在《赴澳申請表》的“首次簽發日期”中填寫澳門身份證首次簽發日期;"簽發日期"是指澳門居民身份證上註明的簽發日期。
(c)根據當前地址詳細填寫“地址”到門牌號。
(2)“父母婚姻”: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提交應用程序頂部
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交申請,回答相關詢問,並辦理以下相關手續:
(1)提交貼有本人照片並由單位或派出所簽字的審批表、評分表、赴港申請表或赴澳申請表。填寫審批表的申請人需提交照片3張(其中1貼在申請表上)。填寫“香港申請表”和“澳大利亞申請表”,提交照片4張(其中2張貼在申請表上)。照片要求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半身照片。公職人員不穿制式服裝,小孩不戴紅領巾。
(2)提交戶口簿(集體戶口的為集體戶口卡)、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戶籍證明原件並提交相應復印件(包括戶口簿首頁和本人信息頁)。
1.如果戶口本號碼與身份證號碼不壹致,請先到戶口本所在派出所更改。
2.如果戶口還在遷移過程中,請先去派出所落戶。外地遷入北京定居的,身份證發放地需要相應變更。
(三)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交驗證件原件。
(四)定居港澳的親屬為外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還須出具外國護照(復印件和中文譯本)和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五)條款中的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是指兄弟姐妹。依靠親屬供養的子女和老人,按照親屬關系遠近設定壹個評分標準,直系親屬15分,近親屬5分;評分標準根據繼承順序設定。第壹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分值為10。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是:兄弟姐妹和9分的爺爺奶奶。這樣只允許內地繼承人中的壹人落戶。
(六)上述材料中的公證材料和證明材料應提交原件。可提交香港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需出示原件並提交相應復印件)。其他證明出示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提交的副本應在B5紙上。
(七)提交申請時,需填寫兩個信封,信封上註明本人詳細地址和郵政編碼。
(八)提交相應的赴港定居證明材料,單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意見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外文證明材料應在指定的翻譯公司翻譯。與在香港定居壹致的證明材料請參照相關規定。
(九)必要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十)赴港定居,必須從廣東省深圳市指定的羅湖口岸出境;在澳門定居,必須從廣東省珠海市指定的拱北口岸出境。
填寫申請表頂部
前往香港或者澳門探親、旅遊、培訓、就業、學習以及從事商務等非公務活動,需要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應的簽註。填寫《中國公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時,請註意以下事項:
1.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1份應用藍黑或黑色墨水填寫,字跡清晰,不得塗改;
2、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必須與戶口簿、身份證壹致,表格用簡化字填寫;
3.戶口簿身份證號已變更升級的,用18位數字填寫,戶口簿地址為戶口簿第壹頁“地址”欄中的具體地址;“現住址”是申請人的現居住地;
4.必須寫“工作單位”全稱。檔案存放地與工作單位不壹致的,必須寫工作單位,並在備註欄註明檔案存放地。離職(退休)人員檔案在原單位寫原單位;
5.“申請類型”、“目的地”、“往返次數”、“申請原因”欄應在與申請原因壹致的□”內打“√”;
6、探親和定居港澳人員必須填寫《港澳親屬表》;
7、《我的簡歷》從初中開始按順序填寫,起止日期要準確、銜接;
8.“家庭成員及國內外主要社會關系”是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姻親;
9.“聲明”欄應填寫申請人或監護人的簽名。
單位意見最高
1,國家公職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職工,由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單位人事部門或黨委簽署意見,法定代表人申請赴港澳,由相應的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3、14周歲以上(含14周歲)大中專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14周歲以下,父母或監護人給出同意赴港澳的意見。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親屬的,提交派出所或者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戶口簿等。可以證明他/她的親屬關系;
4、檔案存放在全國、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職業介紹中心,由“中心”出具。檔案存入市(縣)人才交流中心,分別由“中心”和區(縣)人事局或勞動局出具意見。部委和北京市委(局)人才交流中心等單位僅限於對本系統流動人員出臺意見;
5.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壹條、第二條條件的,由所在單位給出意見,檔案在外省(直轄市)、省會(計劃單列市)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所在“中心”給出意見;
6、其他北京戶籍人員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非京籍人員須提交原工作單位意見;
7.定居國外來京定居或工作的中國公民,無需提交單位或派出所的意見辦理證件或申請簽註;
8.持有效證件再次申請赴港澳換發(補發)證件的,無需提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註:單位或派出所意見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相應的證明材料頂部
根據去港澳的目的不同,需要準備以下證明材料:
回家與家人/親戚團聚
(1)探親範圍:探親對象為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學習或因私申請就業的人員或其隨行家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叔伯、姨、甥(女)、甥(女)及其配偶。
(2)探親簽註:探親簽註分為三類:每月壹次、三個月壹次、三個月多次。
1.為探親配偶簽發三個月的多次簽註,每次逗留沒有時間限制;
2、申請人65438+未滿04周歲或60周歲以上,探望危重患者簽發簽註65438+每0個月壹次或每3個月壹次;
3.其他探親申請每1個月簽註壹次。
(3)相應的材料:
1.赴香港或澳門旅遊定居的,應提交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回鄉證)或外國護照等國際旅行證件復印件;
2.被訪人在香港或澳門就讀、工作、隨行家屬的,須提交被訪人的中國護照或港澳通行證或香港或澳門特區通行證復印件,以及香港或澳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就學、就業證明、親屬入境許可證明及相應簽註復印件;
3、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說明親屬關系的證明或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同壹親屬3年內再次申請赴港澳的,不再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商務
商務簽註分為四類:14天壹次,3個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申請人可在其常住地或工作地申請多次簽註,在有效期內壹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14天。
(1)受理範圍: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或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分支機構、經營單位工作的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通過登記機關的年度檢驗。在外省(市)工作的本市常住居民,可申請3個月內多次商務簽註。
外省(市)人員申請3個月內多次商務簽註不受在京暫住年限限制,申請1年多次商務簽註需在京居留1年以上(含)。
(2)相應的材料:
1,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派遣申請人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證明;
3、申請人與企業(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的工作合同、聘書和工作證等工作關系證明。
註:今年再次申請商務簽註的,只提交申請表、派遣函和通行證,其他材料不需要。憑以上材料,可申請14商務簽註,每日壹次,3個月內多次;申請壹年三年多次商務簽註,還須符合以下條件並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人、董事長、總經理、首席代表,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R&D機構,外商(中國)投資公司、在京外企等單位上壹年度納稅50萬元的,須提交單位納稅證明和高新技術企業(R&D機構)申請三年多次商務簽註證明;上述單位(企業)中副總經理(含)以下的中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中方員工,以及上壹年度納稅65438萬元的單位(企業)副總經理(含)以上人員,須提交單位納稅證明和在職證明申請654.38+0年多次商務簽註。
申請1年以上(含)的業務簽註,由申請單位向公安機關備案;申請三年多次商務簽註的申請人,必須辦理多次簽註1年,多次使用。
培養
必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簽註多次有效,每次入境沒有時間限制。首次入境期限由“入境許可”決定。
雇用
來港就業的申請人或其隨行配偶及子女,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為就業或雇員家屬簽發的「進入許可」正本及影印本。簽註方式和入職期限與培訓相同。
旅行
參加港澳旅行團赴香港或澳門旅遊的,請直接向我市有組織赴港澳旅遊資格的旅行社申請證明或簽註。旅行社應提交該社的全費發票復印件申請證明或簽註。
上學
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地區院校(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可)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原件或其他就學證明,並提交復印件。簽註時間根據學習年限確定,最長為1年。在香港學習的申請將不被接受。
其他的
因其他非公務活動確需前往香港、澳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簽註分為三類:14天,1個月,3個月。簽註時間為在港澳停留時間,壹次入境有效。
註:探親、商務、留學、旅遊等簽註首次入境截止時間為簽發之日起3個月。
提交應用程序頂部
準備好上述相應材料(外語證明材料需由指定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後,請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A4)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交申請並回答相關詢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集體戶口提供戶口卡)、身份證及在國外居住證明(戶口簿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須復印件)。戶口簿與身份證不符或戶口仍在遷移過程中的,請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或落戶手續。戶口遷入北京的身份證簽發地必須相應變更,非北京戶籍人員必須提供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2.近期有1張正面平直、免冠淺藍色背景的2寸證件照片,貼在申請表相應位置。公職人員不穿制式服裝,小孩不戴紅領巾。照片尺寸見申請表。
3.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
4.與出境原因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申請受理後,請持申請回執和本人身份證在接待大廳專門拍攝數碼掃描證書照片。如果您委托郵局遞送文件,請到郵政快遞的接待大廳壹樓服務臺。
申請人年滿60周歲(含)以上或者患有疾病等原因,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請手續,委托人須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者提交本人與委托人的親屬關系證明;14周歲以下的必須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陪同提交申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加急申請:赴港澳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在提供相應證明後5個工作日內即可獲得其證件和簽註:
1,探望危重病人,喪葬須提交境外醫院或派出所證明;
2.如果開始日期少於壹個月,必須提交註明開始日期的錄取通知書;
3.如需在10天內到達參加緊急商務活動,須提交註明商務活動日期的邀請證明。
獲得證書
申請受理後,請在14個工作日或回執上註明的取證日期內領取證書。領證需攜帶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及回執,繳納辦證(簽註)費後到大廳21、22服務臺取證。取證後請仔細核對證明和簽註內容,防止出錯。凡在收據上註明的取證日期後三個月仍未領取證件的,出入境管理處將予以銷毀。
證書續訂頂部
證書有效期為5年,不得延期。持證人在辦理簽註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發新證:
1,證件有效期不足6個月;
2.證書剩余有效期短於待簽發簽註的有效期;
3.證件簽註頁用完或即將用完;
4.證書損壞;
5、經審批機關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證書重新頒發頂部
如持證人遺失有效證件並申請補領,必須:
1.提供當地派出所掛失證明;
2.掛失到出入境管理處備案;
3、憑備案證明在《首都公安報》上聲明原證件掛失無效;
4.憑報紙聲明、掛失、申請表、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補領證明。
續訂代言上衣
港澳地區就業、就業人員家屬、學習簽註需要續簽或換證的,可向原受理機關或深圳(珠海)出入境簽證處提出申請,須提交通行證、就業(學習)簽註、入境許可等材料。
過期證書頂部
持過期證件申請簽註往來港澳的,按首次申請程序辦理證件和簽註,並交回舊證。
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為非本單位(系統)人員出具退出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公安機關將不批準該單位(企業)赴港澳業務申請,並將依據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追究該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註:公安機關受理的所有材料,無論審批與否,壹律不予退還。